依據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0點「地下層、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」第1款「地下層停車位」等規定,係參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所訂定。
該款「地下層停車位」記載重點在於地下層共有部分之「停車空間」約定使用情形,而非地下層之有無。所以,業者銷售之預售屋,倘將其共有約定專用之停車空間設於地面層或地上層者,仍有該款之適用。惟為符合個案實際狀況,業者得將上述點次及款次之「地下層」修改為「地面層」或「地上層」,並就該停車空間所在樓層之面積,計算其約定專用之停車空間面積。
另外,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7點「保固期限及範圍」第1款明定,結構部分(如:基礎、樑柱、承重牆壁、樓地板、屋頂、樓梯、擋土牆、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...等)負責保固15年,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(如:門窗、粉刷、地磚...等)負責保固1年。依上開規定,結構部分漏水,賣方負責保固15年,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漏水,賣方 保 固 1 年 , 前 經 本 部 98 年 5 月 21 日 內 授 中 辦 地字第0980045022號書函釋有案。至賣方倘於上開應記載事項之「保固期限及範圍」外,增列「漏水保固」項目者,其保固期不得少於上開應記載事項規定「結構」或「固定建材及設備」項目之期限。
嘉義市政府地政處表示,為減少房地產消費糾紛,不動產仲介業及不動產開發業,應依相關規定辦理,提升企業服務品質,維護經紀業者品牌形象。亦請消費者於不動產買賣簽約前,善用審閱期,有助消費安全,保障權益,減少紛爭。
資料來源:政府單位